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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民办养老院收费政府不得干预
发布时间:2015/9/4  阅读次数:539  字体大小: 【】 【】【

      昨日,省物价局 省民政厅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以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等问题,调动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积极性。《通知》指出,我省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其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进行不当干预。


  收费不同


  按照《通知》,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区分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政策。其中,“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伙食费等服务收费项目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通知》规定,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市、县(市)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授权市、县(市)人民政府定价。


  针对民办养老机构,我省实行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其中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进行不当干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各级民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将结合对非营利机构监管需要,对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督。


  对于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其收费标准以委托协议约定。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规范行为


  《通知》还进一步规范了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如养老机构应将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等级、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同时在网站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此外,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原则上按月度收取,伙食费等项目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养老机构事前应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对合同期内退养的老年人,收费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养老机构不得违反老年人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编辑      郝跃东

来源:山西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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