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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对任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都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并定期汇总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司法人员依法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中央司改办负责人:这样可以防止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选择性记录,也可以倒查责任。某些领导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也应当进行记录,并保留相关材料。在具体操作上,规定应该更具体,针对司法人员甚至增加记录激励机制。比如,要保障司法人员不因为记录行为而遭到打击报复。同时,该规定应对抵制干扰司法的行为进行鼓励,通过嘉奖、升职的方式让更多的人敢于监督。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或者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给予纪律处分。
中央司改办负责人: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情况记录的后续处理,我们要求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及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追责的目的就是要让领导干部不敢去干预案件,不敢去“踩红线”。从规定的内容来看,可以做到这一点。规定尤其提到了追责不仅是对领导干部干预案件的行为追责,还要纳入对领导干部的考核机制。这个约束力很强,但还应规定更具体些,可以用量化的方式。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行为。
中央司改办负责人:制定该规定就是要坚持问题导向,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定政策“红线”,明确责任追究,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在通报方面,将通报的范围限定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形,做了列举式的规定。领导干部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党委政法委将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规定可以说很给力,对通报的行为讲的很具体,主要是两部分,一是通过私人手段干预司法活动,二是通过对公手段干预司法。
在通过私人手段干预司法活动方面,规定特别提及了领导干部授意或纵容亲属干预办案的部分,这是一大亮点。领导干部亲属干预案件一直是一个灰色地带,要把这一块重点管起来。
通过对公手段干预司法案件方面,以往这种手段多打着保护地方利益的旗号,通过发函,发文件、发会议纪要的方式干预司法,实践中还有其他的表现形式,该规定实施后,将对这类行为起到约束作用。
编辑:陈海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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