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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立法保护妇女更年期权益
发布时间:2015/10/7  阅读次数:532  字体大小: 【】 【】【

     条例规定,患更年期综合征女职工治疗效果不显著的,应安排其他适合劳动岗位


  山西省240多万女职工日前收到一个特殊的“礼物”:10月开始实施的《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中规定,对女职工特别增加了“更年期”保护。条例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的劳动岗位。


  “在妇女保护立法方面,山西省走在中国前列。”山西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邬敬文说,此前中国国务院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只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这“四期”保护作了规定。


  山西省社科院社会学所副所长谭克俭表示,女性更年期综合征是中年女性容易患上的一种病症,危害患者的身心健康,也影响家庭生活和工作。遗憾的是,目前社会对女性更年期关注还不够,觉得女性更年期综合征不是病,掉以轻心。“相关条例的出台可以唤起人们的保护意识并提供法律保障”。


  不过,山西省一位机关单位女职工对记者说,现实中女职工恐怕不敢因为更年期而请求单位照顾。对此,山西省做了相应安排。“用人单位如果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并且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将被记入社会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王晓明说。

 

 

 

编辑      郝跃东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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