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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评选不得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发布时间:2015/8/20  阅读次数:447  字体大小: 【】 【】【

    近日,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和完善慈善表彰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各省(区、市)开展慈善评选表彰活动,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举办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费。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孟志强今天在民政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自2011年以来,全国已有多个省(区、市)以省级政府或民政部门等名义,开展了针对慈善事业的评选表彰活动,显著提升了慈善氛围,带动了更多公众投身慈善。但与此同时,有些地区尚未建立慈善表彰奖励制度,个别政府性慈善评选表彰工作不够规范、宣传报道不够充分,社会参与度和影响力有待提升。

  孟志强说,对违反评选纪律的参评单位和个人实行“黑名单”制度,一经核实,6年内不得再行申报。获奖单位和个人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对其已获奖项予以撤销。



编辑      郝跃东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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