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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建筑业农民工三年内将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发布时间:2015/5/20  阅读次数:591  字体大小: 【】 【】【

5月18日,山西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安监局和省总工会联合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其中明确规定,到2017年,建筑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将全部参加工伤保险。该《方案》的实施旨在进一步推进全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

参保计划实施三步走

2015年,新开工的建筑工程项目(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60%以上的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80%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2016年,进一步完善按建筑工程项目参保工作机制,基本实现建筑工程项目(含新建、在建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90%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2017年,建筑业职工全部参保。全面加强按建筑工程项目参保的管理服务能力。

参保对象涉及工地所有人员

今后,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要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方式参保的建筑工程项目(含改、扩建项目)使用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要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保。已按用人单位方式参保的项目管理人员,不再重复参保。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其工伤保险覆盖建筑工程项目使用的所有具有劳动关系的施工人员,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三种计缴方式

建筑施工企业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国家规定的建筑业的基准费率,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新开工建筑工程项目,以建筑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工程项目合同价及追加合同价款)的10%-20%为基数,按国家规定的建筑业的基准费率,依法缴纳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

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计费方式,先按新开工建筑工程项目计费办法计算应缴纳工伤保险费,再以其为基数,除以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工期天数再乘以建筑工程项目剩余工期天数的方式计算。

项目开工10日内办理参保

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期内全部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并自项目开工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人员名单,工伤保险关系自项目开工之日起生效。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在半月内完成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自收到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享受待遇资格的确认工作,按照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的规定为工伤人员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1-4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受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的限制,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长期支付。5-10级工伤职工在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编辑      郝跃东

来源:人民网--山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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