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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号离婚:一个尴尬的“土办法”
发布时间:2014/8/18  阅读次数:649  字体大小: 【】 【】【

  好的公共政策,总是以尊重公民权利、维护家庭稳定,进而维护社会稳定为最重要的指标。而由于政策的不确定性导致的离婚,比公民出于任何理由而产生的冲动离婚,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

  从2012年起,西安市长安区民政局实行限号离婚制度,每天限定发号办理1015离婚申请,申请离婚者当天没能拿到号,则只能改天再来。

  推出这个看起来有点怪异的办法,据称是为了给申请离婚者设置一点人为的障碍,以使那些一时冲动的申请人有机会重新权衡一下究竟是离还是不离。据称这项措施也有成效,从2012年实行当年,该区年离婚数就比2011年的1900多对,下降了140多对,2013年又比2012年下降40多对。

  但即使初衷良好、成效显著,上述做法还是受到舆论几乎一致的批评——限号离婚是公权干涉私权》、《离婚限号好意请勿过界》、《律师:千万别因此干涉婚姻自由》……仅从这些标题,就不难看出批评者的基本立场和思路。警惕公权越界伤害私权,是从改革开放以来至今不曾中断的启蒙话语。而包括离婚权在内的婚姻自由,又一向被视为个人权利中最基本、最低限的权利。因此,对限制离婚的任何政策高度敏感,确实有深厚的社会基础。

  从巴金小说《家》所描述的封建包办婚姻,到《小二黑结婚》式的自由恋爱,从文革中政治对婚姻的强力干预乃至强行捆绑,到今天大城市里高居世界首位的离婚率,中国人的婚姻观念和婚姻现实,不断发生着过山车式的剧烈变化。面对这样的现实,法律、政策等公权力究竟该不该介入,或如何介入婚姻,就成为令人纠结的两难。

  不过严格说来,婚姻本身就是法律对一段两性关系的承认和保护,完全自由的两性关系在今天已经见惯不怪,但完全不受公权干涉的婚姻关系却不可能存在。况且,包括法律在内的公共政策,本来就负有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等社会责任。就婚姻关系而言,在不危害当事人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制定有利于家庭稳定,进而尽可能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制度,在各国法律制度中都有体现。如美、英、法、德、韩等国,都在离婚自由的前提下,设置了数月到三年的冷静期熟虑期。法律强迫申请离婚熟虑,而熟虑之后仍然坚持,则法律不再干涉,这种温和干预的方式,既体现了法律对公民婚姻自由的尊重,又以温和的方式对公民的行为予以引导,在婚姻关系面临冲动解体风险的情况下,是一种恰当的选择,也是对公民权利的另一种尊重。

  以此衡量长安区民政局的限号离婚,几乎就是山寨版冷静期,是在冲动离婚高发,而法律又没有相应规定时无奈出台的土办法。遗憾的是,由民政机关在法外对离婚申请人为设置障碍,总是难逃合情、合理但不合法的批评。

  真正的出路,在于重新审视专家持续多年的呼吁,尽快启动修法,对离婚申请设置冷静期,以期在法律框架内为减少冲动离婚予以必要的引导。

  除了长安区的主动限号之外,另外一种被动的限号离婚更值得重视和批评。

  2013年,南京等地突然爆发离婚,日均离婚数数倍于正常情况,以致当地民政部门应接不暇,不得不根据办理能力而设置限号离婚的临时办法。而追究离婚突发的成因,则是当地房产、入学等政策突变,使一部分市民不得不以离婚应对。而这样的离婚不仅限于南京,而且在多地都有出现。

  如本文前述,好的公共政策,总是以尊重公民权利、维护家庭稳定,进而维护社会稳定为最重要的指标。一项公共政策,无论其有多少预设的政策目标,只要其迫使公民不得不以牺牲婚姻——即使是暂时——而予以应对,该项政策也必须做出根本的反思和调整。而由于政策的不确定性导致的离婚,也比公民出于任何理由而产生的冲动离婚,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


编辑:张丽

来源: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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