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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检察人员申诉控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5/3/31  阅读次数:375  字体大小: 【】 【】【
      中办国办发布《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这被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誉为“保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一剂猛药”。
      昨日,最高检纪检组监察局负责人接受专访时表示,该规定的出台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划出“红线”,将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起到震慑作用。检察机关将按照该规定的要求,结合检察机关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实施办法,保证新规的有效实施。
      问:此次出台的规定被业内誉为保证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的一剂猛药,你如何看待这个规定的出台?
      最高检:可以说,该规定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指示要求,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建立起防止干预司法的“防火墙”和“隔离带”。
      问:规定首次提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司法人员应全面如实记录。“记录”在执行该规定的过程中将起到怎样的作用?
      最高检:在该规定确立的制度体系中,记录制度是前提,是基础。规定明确,凡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都应如实记录,随案入卷。同时规定,司法机关要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定期向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汇报。全面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情况,定期将相关情况汇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是为通报和责任追究打好基础。
      问:如果出现领导口头打招呼,司法人员迫于压力不敢记录,这种情况如何解决?
      最高检:最高检将建立与之相配套的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纠正机制和记录、通报、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建立完善防止利益冲突、严格回避和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等制度,逐步解决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保证该规定能够真正落地。
      问:如实记录对司法人员个人的工作是否会有影响?
      最高检: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完善检察人员申诉控告制度,健全检察人员合法权益因履行职务受到侵害的保障救济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等。
      问:规定提及了记录后的通报制度,比如,在立案、侦查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以及为了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一律通报。
      最高检:是的,通报制度是规定中不可或缺的环节,该规定将通报的范围限定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形,并且针对实践中比较典型的违法干预行为作了列举式的规定。你提到的属于规定中通报的两种情形,还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和“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这两种情形。可以说,通报范围的确定涵盖了可能出现在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中的各类情形,很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
      问:通报后,规定还要求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公开对于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将起到怎样的作用?
      最高检:向社会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通过公开,可以从社会监督的层面有效促进制度的实施。
      问:在责任追究方面,该规定明确,凡是违法干预司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责任追究的具体举措是什么?

      最高检:责任追究是对违法干预司法活动领导干部的一种惩处。规定明确了责任追究的两种情形:

      一、对于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如实记录干预情况的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责任追究的规定既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起到震慑,又对如实记录的司法人员起到了保护作用。

      问:该规定出台后,作为检察机关,如何保证该制度能够真正的执行?
      最高检: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规定中的各个环节涉及多个部门,比如记录环节由司法机关负责,通报环节由党委政法委负责,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
      可以说,各部门的职责划分明确,工作程序清晰,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推进这项改革,对于贯彻中央要求,落实宪法和法律关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规定、排除外部对检察权行使的违法干预和影响,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和重要保障作用。







编辑:陈海瑜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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