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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发布时间:2015/3/31  阅读次数:506  字体大小: 【】 【】【

      30日,中办、国办正式下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从记录、通报、追责三个环节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进行约束

      根据该规定,对任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都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并定期汇总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司法人员依法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司法人员不记录相关情况将被追责,规定提出,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

      按照规定要求,对于已记录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同时,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或者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提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目前,中央政法委正在会同中央政法单位研究起草相关制度,争取尽快出台。







编辑:陈海瑜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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