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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法的法”
发布时间:2015/3/24  阅读次数:467  字体大小: 【】 【】【

      3月15日,全国人大代表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副秘书长、发言人傅莹的话来说,《立法法》是规范所有立法行为的法,被称为“管法的法”。

      傅莹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这次提交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当中,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税收专属立法权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如果草案通过,在2020年之前,要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也就是说,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应当有明确的授权期限,并规定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这意味着,今后这样“一次授权,长期有效”的情形将不复存在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的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关于“限行”、“限购”的“红头文件”是否违法的提问时就回应称,现在媒体提到的“红头文件”,不是地方政府规章,不属于《立法法》的调整范围。
      不过,郑淑娜表示,“红头文件”虽然不属于《立法法》的调整范围,但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更不能设定减损公民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的规范。我国监督法规定,本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是不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如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人大有权予以撤销。而这里所说的规范性文件,当然包括了“红头文件”。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表示,我国目前的十余种税收条例都要制定成法律,从而催生出十余部税法。据贾康介绍,财政部制定了一个时间表,计划在2020年完成所有税种的立法工作,任务十分紧迫。

      目前,我国税收共18种,但只有3种是由法律规定的,其他15种都是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后开征的。暂行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效力低于法律。自1985年全国人大把税收立法权授予国务院,“条例”或“暂行条例”就成了大多数税收的征收依据,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约70%。而且一些“暂行条例”已经“暂行”了近20年。
      以2009年起施行的《消费税暂行条例》为例,该条例规定成品油消费税调整由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起草意见后上报国务院,由国务院审批通过后实施。

      新《立法法》作出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另外,新《立法法》也从实际出发作出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但政府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此外,新《立法法》规定,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基层和有关群体代表、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有关专家等方面的意见。








编辑:陈海瑜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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