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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收”,就是遏制立法行为中的“任性”,守护立法的“边界”。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指出,我们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要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地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法律化。因此,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出在制定部门规章过程中,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其目的就是整治以规谋权、以规谋私、关门立法、“夹带私货”等顽疾。
所谓“放”,就是有针对性地扩大地方立法权。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样以来,全国282个设区的市都将享有地方立法权,方便它们制定地方性城市综合执法法规。
修改立法法意义远不止终结“说限就限,说扩就扩”类的任性,而是对立法行为本身进一步规范,划定不能逾越的“边界”,且程序必须合法。
因此,立法法的修订核心是规范立法,是完善立法体制,完善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
修订立法法是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我国现行立法法自2000年颁布施行以来,对规范立法活动,推动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人民群众对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有许多新期盼,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新要求,立法工作面临不少需要研究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修改立法法十分必要。
为民生助力,这是立法法修订的民意源泉。立法法虽专业性较强,却和每个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有的地方收费公路明明已经到期,一个红头文件就可以让收费延期,此类行为屡屡让人诟病。而此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出,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为改革发力,这是立法法修订的内在动力。主动衔接,适应改革要求,是立法法修订对全面深化改革的呼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国家的立法工作和改革总是相伴而行,立法适应和保障了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提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立法要和改革相衔接,要主动地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更是要求,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被视为“鸟之两翼”“车之双轮”。立法法的修订,犹如联接起改革与法治的一根主轴,助力“四个全面”。
编辑:陈海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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