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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利润下降的央企工资总额不得增长
发布时间:2015/2/9  阅读次数:557  字体大小: 【】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9日发布通知,部署新一年度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根据通知,2015年利润总额下降的央企,工资总额将不得增长

  根据《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于新一年度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指标,中央企业要在确定基本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奋斗目标,奋斗目标要比基本目标高15%以上,且高于上年实际完成值,基本目标和奋斗目标将一并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与国资委签订的业绩责任书。

  通知明确,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等目标值比上年下降较多的企业,无论完成情况如何,考核等级不得进入A级。而关于工资水平,通知要求,企业利润总额目标值比上年增长的,工资总额按照行业工资增长调控线适用范围合理确定,而对于利润总额目标值下降的,同口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

  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要加强形势研判,自加压力,经济效益增长要力争高于上年,管理类指标要持续改善,盈利企业要进一步挖掘增长潜力,亏损企业要努力扭亏增盈,全力以赴保增长。



编辑      郝跃东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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