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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的防范救济
发布时间:2014/7/16  阅读次数:1671  字体大小: 【】 【】【

                   

 

    冤假错案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法院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法治要求之处,其中有长期形成的错误观念、办案习惯和工作方法。因此,在当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过程中,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积极防范冤假错案有着重要意义。通过依法及时纠错,使社会公平正义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彰显。

    高度重视防范冤假错案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随着侦查技术手段提高、人的认识水平和办案水平提升以及对冤假错案防范机制的日臻完善,冤假错案发生的几率降低了,但不能说就可以一劳永逸地完全根除冤假错案。由于冤假错案的发现时间有一定的滞后性,虽然一段时期以来相继发现的冤假错案大多发生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但是不能就此认为现在以及今后办的案件就不存在发生冤假错案的可能性。

    冤假错案的发生涉及诸多因素,与案件复杂程度、审判体制、办案条件、侦查手段以及认识能力等因素都有关系。因此,防范冤假错案绝非毕其功于一役,必须做好进行长期战斗的准备,思想时刻都不能松懈。同时,也应该注意到,现在经常让人联想到那些生杀予夺的严重刑事犯罪会发生冤假错案,似乎冤假错案只会发生在严重刑事犯罪中。事实上,对于一些轻型刑事犯罪也同样存在发生冤假错案的可能性。并且,除了刑事审判领域外,民事、行政、执行等领域也会出现冤假错案,只是表现的形式和轻重不同而已。为此,就需要树立法治思维,缝制一张防范冤假错案的无缝之网,把各种可能都预先设计应对之策,从而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全面落实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宪法和法律规定。从此前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来看,除了当时的侦查技术手段落后和办案人员的认识偏差之外,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没有落实好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问题。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以及社会的理解和支持,让防范冤假错案能得到各有关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从而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营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要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既要注意公、检、法之间的互相配合,同时也要注意相互之间的制约。既不能为了配合,而忽略甚至放弃制约;也不能因为一味地强调制约,而放弃一些必要的工作配合,这都是不可取的。当然,在目前由于公、检、法三机关地位、职能不平衡,如何通过有效制约来实现司法是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保障屏障就显得尤为重要。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peace.org.cn/2013-07/07/content_8199704.htm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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