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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起山西将开征环境保护税
发布时间:2017/12/22  阅读次数:795  字体大小: 【】 【】【
     环境保护税征税标准,基本上与太原市现行排污费标准持平,这意味着,太原的排污企业税负没有大的变化,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也不用缴纳。
     2018年1月1日起,环境保护税将正式开征。在12月21日召开的太原市地税局“环境保护税”新闻发布会上记者了解到,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对于水资源税,费改税后,对居民和一般工商业企业税额标准基本没有改变,其正常用水负担不会增加,但对高尔夫、洗车、洗浴等特种行业将从高征税,其税负会有所增加。
    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正式确定我省征税标准。
     依照我省出台的标准,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8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2.1元/污染当量。同时明确,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
     我省确定的标准,基本上与太原市现行的排污费标准持平。这意味着,对太原的排污企业而言,费改税后,企业税负没有大的变化,但对其余十市排污企业而言,这一征收标准高于原先排污费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排污费由环保部门征收,改征环境保护税后,将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征收管理。同时,考虑到征收环境保护税对污染物排放监测的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离不开环保部门的配合,环境保护税法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即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环保部门负责依法对污染物监测管理;环保部门与税务机关须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有关纳税信息资料。
    “两税”政策,多数企业和居民需了解

   12月1日已开征的水资源税和即将开征的环境保护税,对于多数企业和居民来说是一件切身相关的政策。记者采访了太原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对此“两税”政策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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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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