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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发布最权威“环境保护费改税”征收标准
发布时间:2017/12/21  阅读次数:964  字体大小: 【】 【】【

        

 

    税收是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经济手段。“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一项基本要求。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正式确定山西征税标准。依照标准,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8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2.1元/污染当量。同时明确,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征税标准高不高?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我省确定的标准,基本上与太原市现行的排污费标准持平。这意味着,对太原的排污企业而言,费改税后,企业税负没有大的变化,但对其余十市排污企业而言,这一征收标准是高于原先的排污费标准的。

费改税后是否增加企业负担?

     环境保护税法将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改成了征收环境保护税,遵循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平稳转移原则。主要表现在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根据现行排污收费项目,设置环境保护税的税目;根据现行排污费计费办法,设置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将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为基础,设置环境保护税的税额。环境保护税和其他税收不一样,企业履行环保责任,减少污染物排放了,就可以少缴税,从这个意义上讲,负担的平移是适当的。

    在京、津、冀及周边省市中,山西的税额标准是比较低的。

费改税后,在减税方面有啥变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以前征收的排污费,只有后者的规定,即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缴纳排污费。

什么情况免征环境保护税?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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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黄河新闻网吕梁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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